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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申请材料,是小编这篇文章的重点。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购物成为人民群众生活中最常见的消费方式之一,网络食品潜藏着一定的风险,如果入网食品经营者资质、信誉不能保证,则容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纠纷后,不可控因素增大,甚至出现入网经营者注销账户导致消费者难以求偿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对网络食品交易进行规范,加强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的必要性,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那么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申请材料有哪些?小编整理的内容如下:
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解读,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网食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平台提供者自身并不参与交易,只是根据与买卖方双方分别订立的协议提供技术服务以保证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这类平台为中介型或者开放型的平台。
根据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所谓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所谓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所谓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14号,2020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认为,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包括提供平台服务和开展自营业务两种模式,两种经营模式存在根本的差别。《解释》第2条对平台自营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其中第1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同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电商平台所作的标识等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况,第2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以加强对网购食品消费者的保护。
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受理条件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2.通信部门出具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4.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管理员身份证明文件。
5.符合申请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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