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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汇编作品和合作作品的区别,网络汇编作品著作权主体是?是本篇文章的重点内容。汇编作品相对于合作作品来说,容易导致混淆,区别两者最大的,就是看是否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为汇编作品的话不会体现出创新性,而合作作品指的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进行的一个创造性的活动。网络汇编作品和合作作品的区别,网络汇编作品著作权主体是?带着这个疑问,和小编一起来看看网络汇编作品和合作作品的区别,网络汇编作品著作权主体是?
一、网络汇编作品著作权主体是谁?
网络汇编作品著作权主体是把作品汇编到一起的人。
作者把其他作者的作品、作品片段或者不属于成型作品的某些数据和材料汇集到一起,从而呈现出新的作品。新作品的著作权归汇编者所有,但是在使用其他作品的过程中,不能侵犯原来作者的著作权。也就是要标明出处,而且还要给原创作者酬劳。
二、网络汇编作品和合作作品的区别
第一,汇编作品的作者不需要在所用的作品基础上进行创新,而合作作品的作者们需要有明确的创作欲望,而不是单纯的把成型作品汇集到一起。第二,汇编作品里的每一篇作品都可以区分开来,读者都知道每篇作品的出处和创作人,而合作作品的成果有时候不可分,有时候可以分。因为合作作品的创意也许是作者们达成共识得到的。
第三,汇编作品在发表的时候,是要以汇集人的名义发表,而合作作品发表的时候要以所有参与作者的名义一起发表。
三、汇编作品著作权。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把作品汇编到一起的人。汇编人可以是普通人也就是具有国籍的公民,也可以是法律范围内承认的人的主体,也可以是个体商户、个人合伙或者是某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合作组织。如果是某个单位组织员工,提供资金和工作资料进行集体创作,并且该单位对现有的如百科全书、应用教材,大型知名摄影画册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这个单位。
汇编人在表明著作权是自己的时候,不能侵犯到原创作者的著作权。汇编人引用的作品有的已经有了著作权认证,比如作者想要引用某诗人写的诗,一定要经过诗人本人的同意,而且还要向诗人提供报酬。这样汇编的过程才合理正确。
注意:
《著作权法》第四条的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如果著作权人以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方式行使著作权或者作品的内容违反宪法和法律,国家有权禁止该作品的出版和传播,比如淫秽录制品的印刷、录制、传播行为本身即违反宪法、行政法律法规、损害公共利益,甚至构成犯罪,当然不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此外,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时事新闻、历法、通用表格和公式也因或欠缺独创性或已进入公共领域不能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综上所述,本篇内容详细的介绍了“网络汇编作品和合作作品的区别,网络汇编作品著作权主体是?”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或办理,请联系摩云企服,我们将提供全国代办服务,免费咨询,专人1对1解答,也可以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18210386210,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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