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核事宜名称及项目编码。
电信网码号资源的使用和调整批准。
二、主办单位。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和通信管理局业务资源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相关处
三、设定基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8条。
(二)《关于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申请资格。
(一)全国统一使用的其他智能化业务访问码申请资格:基础电信业务营运商;
(二)1字头号码申请人资格: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中央、国家政府部门等;
(三)95XXX短号申请资格: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者或经有关主管机构批准的分支机构覆盖6省(区、市)和15个城市(现阶段为银行、证劵、商业保险、航空公司、货运物流、电力工程、原油石油化工、铁路货运等服务行业)的服务型公司;
(四)国际性NO.7信令点编号申请人的资格:有着国际性通信出入口局的基础电信业务营运商;
(五)96XXX短号申请资格:电信业务运营单位或服务企业;
(六)国内NO.7信令点编号申请资格:电信业务运营单位或专用网单位;
(七)当地电话网局号申请资格:当地电話固定网业务经营者或专用电信网局。
码号的审核应符合码号资源整体规划、申请码号的主要用途及其申请人的预期服务能力,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
五、申请材料。
依申请使用之电信网路码号资源类型不一样,申请人应依工业及信息化部之有关要求,向该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码号使用申请表及相应申请表内所需材料。
六、基本程序流程。
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方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是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理应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理应向申请人出具未予受理通知书,并表明原因;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方式的,理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自接到受理申请通知之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部或是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理应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工作,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策。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通知申请人延长原因。批准的,出具正式批准文件;未予批准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表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