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两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的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商家以营利为目的性,随后通过向上网的用户收费或者以赞助,电子商务,广告等一些方式获取其中的利益,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以及其他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的互联网文化活动就是指不以营利位目的性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以及其他服务的活动。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者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的技术人员;
5: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所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6: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整体规划;
7: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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