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信息网络视听节目传播许可证的程序流程。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全称是网络信息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是在广电局审批的。特别是近些年,一些网站的经营涉及到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的资质许可,这使得视听节目许可证办理非常严格,但仍然是供不应求。
一、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申请日前3年内无违法记录。其中,国有控股公司包含国有资本股东股权和绝对控股公司的公司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公司(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无关联),不包括外资出资公司。
在《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以前,依据国家有关网络管理相关政策法规设立的网站(不包括外资),无违法行为的,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可以立即纠正,申请日前3个月内无再犯的,可以申请许可证继续工作。
2、有完善的节目安全传播体系管理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适合其业务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并且资金来源合法。公司申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金应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给予新闻、影视剧、娱乐、专业等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金应在2000万元以上。新闻宣传企业设立的公司申请公益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不受*低注册资金限制。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工作人员,专业工作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并有相应的工作经验或专业背景。申请人的主要投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前三年内沒有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
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特定类别视听节目服务的其他条件:
1、申请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形式服务、时事政治类视听新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网络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在这种因素中,以开办频道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主持、访谈、报道视听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3、申请开办网络剧(影片)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4、申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为其他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的,应当符合《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申请信息网络视听节目传播许可证材料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