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闻出版总署和信息产业部,2002年联合出台了一个《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都必须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那么,什么样的活动算是互联网出版活动呢?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这样写到: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其作品主要包括:
(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
(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天哪,大家看到没有,“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就是互联网出版行为。
那么,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又需要什么条件呢?
根据现行的规定,除了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以外:
(1)申请人必须有30万资金以上的注册资本。
(2)申请人至少有5名以上(含5名)具有国家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其中2名以上(含2名)应具备国家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中级编辑职称。